北京通州法院案例:装修壁纸时,盗走卫生间收纳盒旁的卡地亚牌钻石戒指等,价值15万余元,犯盗窃罪,财物起获发还,赔偿谅解,判缓刑

发布时间:2023-06-30 07:01:12

2022年4月至9月,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付某家中装修壁纸时,盗走卫生间收纳盒旁的卡地亚牌钻石戒指一枚、CHAUMET牌黄金镶钻戒指一枚和施华洛世奇牌项链一条。经价格评估,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57970元。被告人杨某某于2022年4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被民警抓获。被盗财物已起获并发还。

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

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摘录)

2023)京0112刑初142号

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杨某某,男,1985年9月26日出生。

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2022年4月至9月,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付某家中装修壁纸时,盗走卫生间收纳盒旁的卡地亚牌钻石戒指一枚、CHAUMET牌黄金镶钻戒指一枚和施华洛世奇牌项链一条。经价格评估,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57970元。被告人杨某某于2022年4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被民警抓获。被盗财物已起获并发还。

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。

上述事实,有被害人付某的陈述,证人周某、张某证言,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,辨认笔录,现场勘验检查笔录,现场制图,照片,价格鉴定报告书,搜查笔录、扣押决定书,扣押清单,扣押笔录,发还清单,购物凭证,110接处警记录,接报案经过,破案报告,到案经过,工作说明,谅解书,电话查询记录,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;被盗财物已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,并可适用缓刑。综上,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一份。

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

19971001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
20110501第二百六十四条【盗窃罪】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 

201407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实施细则

(六)盗窃罪

 1.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

盗窃公私财物,犯罪数额达到“数额较大”起点二千元,或者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,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盗窃罪定罪,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: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;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;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;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;盗窃残疾人、孤寡老人、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;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;盗窃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的;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,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 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根据盗窃数额、次数、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增加相应的刑罚量:

(1)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,增加一个月刑期;

 (2)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、两年内盗窃三次的,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,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;

(3)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,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;

(4)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。

 2.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

盗窃公私财物,犯罪数额达到“数额巨大”起点六万元的,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 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“其他严重情节”,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:入户盗窃的;携带凶器盗窃的;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;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;盗窃残疾人、孤寡老人、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;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;盗窃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的;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 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,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根据盗窃数额、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增加相应的刑罚量:

(1)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,增加一个月刑期;

(2)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,每增加一件,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;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二件的,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;

(3)具有可以认定为“其他严重情节”的情形,每增加一种情形,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;

(4)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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