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》

发布时间:2025-03-09 00:17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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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社部发〔2021〕112号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》\n \n本文件由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,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意义重大。\n文件属于公开发布件,现分享彩色扫描版。\n \n哪些人员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呢?\n主要涵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;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(劳动)关系的未就业原机关公务员、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等;未就业高校及中专毕业生;自费出国(境)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(境)人员;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;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;其他流动人员 。\n \n在管理方面,由县级以上(含县级)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,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,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,其他未经授权单位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。\n \n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多项服务。比如档案的接收与转递,转递通过机要通信、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,特定人员档案需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;档案材料的收集、鉴别和归档;档案的整理和保管;为符合规定单位提供档案查(借)阅服务;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、经历等相关证明;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、参军等政审考察服务;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。并且,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,不得收取保管费等费用。\n \n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,健全公共服务体系,推动档案管理规范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,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,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,在如今人才流动频繁的社会背景下,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提供坚实保障。\n \n对于这个文件我比较困惑的是,文号是用人社部的。文件名称是中组部在最前面,与以往的认知相悖,不知道有什么特别规定?\n \n#组织部 #人社部 #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#行政规范性文件 #流动人员 #人事档案 #管理服务 #档案管理 #档案信息化 #档案接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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