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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4-22 05:29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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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  告


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,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维护司法权威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》相关规定,凤山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,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,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,请向凤山县人民法院举报,举报电话:0778-6814562


凤山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

(2023年第一批)


韦荣宝
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长洲镇长洲村拉肥屯330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2516,执行标的:4.7万元。

杨再领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金牙瑶族乡金庄村陇单屯1-1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2114,执行标的:14.89万元。

刘明欢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老乡家园39栋2单元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0310,执行标的:0.45万元。

林建东


男,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43-3号1栋2单元,公民身份号码:450104****2032,执行标的:3.11万元。

秦植飞

男,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海洋乡水头村委义屋村二队049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0323****2417,执行标的:0.86万元。

黄婧

女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双泉路122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0321,执行标的:3.65万元。

王凯

男,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新河乡南提村1组026号 ,公民身份号码:430623****6111,执行标的:1.58万元。

田荣国
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更新乡东瓦村停棒屯 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****1074,执行标的:1.7万元。

黄甫华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乔音乡久加村久加屯146号 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1417,执行标的:7.82万元。

谢小兰

女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中亭乡先锋村干家湾屯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2323,执行标的:0.7万元。

龙群恒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砦牙乡平雅村板若屯75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2893,执行标的:23.47万元。

班华停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金牙乡东王村那合屯21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0910,执行标的:11.12万元。

侯春发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凤凰村广子峒屯271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0150,执行标的:14.26万元。

廖克根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恒里村3组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2511,执行标的:2.03万元。

陈国山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长洲镇坡桃林场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2571,执行标的:4.02万元

王风云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乔音乡文里村文里屯50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3219,执行标的:4.55万元。

王凤飞

女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金牙瑶族乡大平村苦竹砣屯27-1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1223****0966,执行标的:1.37万元。

韦秀平

女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朝阳新都小区2栋6楼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1424,执行标的:4.1万元。

韦吉善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大化雅龙乡盘免村弄排屯,公民身份号码:452731****3032,执行标的:4.9万元。

莫梦霞

女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双泉路101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2529,执行标的:1.6万元。

周福仁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兴隆村楼梯峒屯188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0136,执行标的:1.6万元。

庹福干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三门海镇央洞村央打屯18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0710,执行标的:318.79万元。

候甫华

男,住河南信阳市商城县鄢岗镇雀楼村贺楼组,公民身份号码:411524****1454,执行标的:5.4万元。

罗腾双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长洲镇十二坡扶贫林果场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2834,执行标的:3.74万元。

韩继顺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长洲镇板任村那龙屯152-1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6251,执行标的:0.64万元。

龙超腾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恒里村恒里屯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0016,执行标的:0.64万元。

罗玮

男,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巴烈村那六屯317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7****0013,执行标的:1.5万元。

(转载本条微信内容需经授权)



法条链接
  1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

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:

  (一)以伪造证据、暴力、威胁等方法妨碍、抗拒执行的;

  (二)以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、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;

  (三)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;

  (四)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;

  (五)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;

  (六)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。

2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
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
3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一十三条 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



来源:河池中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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